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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2000年北京市车用汽油机污染物排放标准

    北京市2000年开始实施的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京DHJB
2--1999)如下:
    1、范围
   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   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装备的汽油机。
    2、引用标准
   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,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,与本标准同效。
    GB/T  14762--93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
    GB/T  15089--94机动车辆分类
   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,应使用新版本。
    3、定义
   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:
    3.1排气污染物
    排气污染物指汽油机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(CO)、碳氢化合物(HC)
(假定碳氢比为1:1.85)和氮氧化物(NOx)。后者以二氧化氮(NO
)当量表示。
    3.2比排放量
    比排放量指发动机千瓦小时所排放出的污染物质量,以g/kw.h表示。
    3.3汽油机
   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汽油机是指采用点燃式原理工作的发动机(如:使用燃料
为汽油、液化石油气、天然气或其它代用的燃料的发动机)。
    3.4最大总质量
    最大总质量指车辆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。
    3.5M类、N类汽车
    M类、N类汽车指GB/T15089中规定的相应车辆。
    4、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
   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1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:g/kw.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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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阶段              实施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O            HC+NO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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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阶段             2000年1月1日                 34.1             14.0
第2阶段             2000年1月1日                 20.4              8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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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5、试验方式
    试验方法按GB/T  14762的规定执行。
    6、检验规则
    6.1检查试验
    从批量生产的汽油机中抽取一台,进行本标准第5节规定的试验。发动机一
试验测得的比排放量不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,则认为合格。
    如果从批量产品中抽取的一台汽油机不能达到规定的排放限值,制造厂可以
要求从该批产品中抽取若干台汽油机进行测定。制造厂应确定抽检样台数(包括
原来抽检的一台)。除原来抽检的那台汽油机以外,其余样机均应进行一次第5
条规定的试验。
    7、标准实施监督
   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