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0年北京市车用柴油机排放标准
北京市2000年开始实施的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京(DHJB
3--1999)如下:
1、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本标准适用于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,设计车速大于25km/h的
M类和N类汽车装备的柴油机。
2、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含条文,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,与本标准同效。
GB/T 15089--94机动车辆分类
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,应使用最新版本。
3、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:
3.1排气污染物
排气污染物指柴油机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(CO)、碳氢化合物(HC)
(假定碳氢比为1:1.85)和氮氧化物(NOx)和颗粒物(PM)。氮氧
化物以二氧化氮(NO)当量表示。
3.2比排放量
比排放量指发动机每千瓦小时所排放出的污染物质量,以g/kw.h表示。
3.3柴油机
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柴油机是指采用压燃式原理工作的发动机(如:使用燃料
为柴油、液化石油气、天然气或其它代用燃料的发动机)。
3.4最大总质量
最大总质量指车辆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。
3.5M类、N类汽车
M类、N类汽车指GB/T15089中规定的相应车辆。
4、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
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。
表1、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
单位:g/kw.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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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阶段 实施日期 CO HC NOX 颗粒(PM)
≤85KW >85K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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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阶段 2000年1月1日 4.9 1.23 9.0 0.68 0.40
第2阶段 2000年1月1日 4.0 1.1 7.0 0.15 0.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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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试验方式
在国家颁布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标准之前,试验方法暂按91/
542/EEC的规定执行。
6、检验规则
6.1检查试验
从批量生产的柴油机中抽取一台,进行本标准第5节规定的试验。发动机一
试验测得的比排放量不超过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,则认为合格。
如果从批量品中抽取的一台柴油机不能达到规定的排放限值,制造厂可以要
求从该批产品中抽取若干台柴油机进行测定。制造厂应确定抽检样机的台数(包
括原来抽检的一台)。除原来抽检的那台柴油机以外,其余样机均应进行一次第
5条规定的试验。
7、标准实施监督
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