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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2000年北京市车用柴油机排放标准

    北京市2000年开始实施的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京(DHJB
3--1999)如下:
    1、范围
   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   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,设计车速大于25km/h的
M类和N类汽车装备的柴油机。
    2、引用标准
   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,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,与本标准同效。
    GB/T  15089--94机动车辆分类
   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,应使用最新版本。
    3、定义
   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:
    3.1排气污染物
    排气污染物指柴油机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(CO)、碳氢化合物(HC)
(假定碳氢比为1:1.85)和氮氧化物(NOx)和颗粒物(PM)。氮氧
化物以二氧化氮(NO)当量表示。
    3.2比排放量
    比排放量指发动机每千瓦小时所排放出的污染物质量,以g/kw.h表示。
    3.3柴油机
   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柴油机是指采用压燃式原理工作的发动机(如:使用燃料
为柴油、液化石油气、天然气或其它代用燃料的发动机)。
    3.4最大总质量
    最大总质量指车辆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。
    3.5M类、N类汽车
    M类、N类汽车指GB/T15089中规定的相应车辆。
    4、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
   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1、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:g/kw.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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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阶段          实施日期      CO      HC       NOX      颗粒(P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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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阶段         2000年1月1日    4.9     1.23     9.0       0.68   0.40
第2阶段         2000年1月1日    4.0     1.1      7.0       0.15   0.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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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5、试验方式
    在国家颁布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标准之前,试验方法暂按91/
542/EEC的规定执行。
    6、检验规则
    6.1检查试验
    从批量生产的柴油机中抽取一台,进行本标准第5节规定的试验。发动机一
试验测得的比排放量不超过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,则认为合格。
    如果从批量品中抽取的一台柴油机不能达到规定的排放限值,制造厂可以要
求从该批产品中抽取若干台柴油机进行测定。制造厂应确定抽检样机的台数(包
括原来抽检的一台)。除原来抽检的那台柴油机以外,其余样机均应进行一次第
5条规定的试验。
    7、标准实施监督
   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实施。